信息时报讯 (记者 邹甜) 针对足协最新出台的“四帽”束缚令的具体方案,昨日记者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他认为我国应该加快《体育争议胶葛调解裁决法》的立法,以法治确保足球工业的展开。
邓刚标明,足协新政并不直接对球员发生效能。假设在新政后另行签署新的作业合同,则沙龙与球员可以就薪酬报酬进行洽谈,并遵从足协新政的要求。而在新政施行前收效的作业合同,若要根据足协新政对约好的球员薪酬、奖金等报酬事项进行调整,归于对劳动合同的改动,沙龙应当与球员洽谈共同,否则,将损害球员的合法权益。作业合同是否在足协备案,不一定影响合同效能。
针对“个人薪酬限额”的具体数字,邓刚则认为,虽然一般的国内球员与表现比较突出的外援之间在赛场上有不同的表现,但在薪酬报酬的选择权等方面,国内球员应当与外援享有相等的权利。“假设足协希望通过调整薪酬鼓舞球员,或许可以参照外援人数,判定不受‘个人薪酬最高限额’的球员,由沙龙自行在国内球员或外援之间选择,这样不论在法则的公平性上、仍是在对国内球员的鼓舞上,或许会有更好的效果。”
邓刚标明,触及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并非完全归于竞技体育或竞技足球领域特有的现象;另一方面,现在的我国足协裁决委员会,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的裁决安排,在尊重体育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工作惯例、世界惯例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关于沙龙与球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胶葛仍然具有管辖权,“我认为在‘四帽’的助推下,我们国家相关部分应该加快《体育争议胶葛调解裁决法》的立法,并依法树立体育专业胶葛调解裁决安排,以法治确保足球工业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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